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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2024-01-25 18:21:12 |   作者: 米乐官方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加快全州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依照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建议》(湘政办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700个以上,个人充电桩2700个以上);到2025年,全州建成充电设施8600个以上(其中公共充电桩1600个以上,个人充电桩7000个以上),逐步在全州范围内形成以居住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服务网络。

  (一)加强规划引导。逐步优化和完善全州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修订和完善我州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在编制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发展、路网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时,统筹考虑城市停车、电动汽车发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真实的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二)严格落实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专属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设备位置、电缆桥架等,达到接桩即可用,下同),供配电设施参照省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最新要求。已建居住小区根据实际要和场地建设条件,应配建特殊的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支持业主自建自用充电设施。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等专用领域,和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火车站、机场、旅游景区等公用领域,依照湘政办发〔2021〕4号文件要求,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因地制宜制定计划逐步分批建设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三)推动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业主在自有或长期租用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在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筑设计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努力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其中,在长期租用停车位自建充电设施的应取得产权人同意。对于在房屋共用部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应该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同意,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每个用户需求及业主授权,利用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新建和既有小区设立电动摩托车充电区域,规范电动摩托车充电设施。鼓励支持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共同参与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选择一批新建和已建成小区,推动创建“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机构要按照比例要求,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车需求,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既有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学校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要加大改造力度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鼓励职工、顾客使用电动汽车出行。发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推动建设一批“充电服务示范单位”。(责任单位: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五)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旅游娱乐休闲场所停车场等项目,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验收。改扩建项目要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充电车位。(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六)协调落实城际快速充(换)电网络建设。积极布局国省道和重要县乡道路沿线快充设施。干线公路沿线千瓦的快速充电桩。在各个重要交通节点、重要商圈、重点旅游景区、换乘停车场等地规划布局以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村村通工程”,鼓励在乡镇和相对集中的村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的接桩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交通运输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公司)

  (七)积极探索技术服务创新。探索充电+储能、充电设施与智能电网、智能交通等新技术融合发展。鼓励充电设施与商业地产结合、充电设施制造公司参与投资运营。依托现有智慧湘西平台,加快建成全州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将各运营商平台整合接入,为车主出行、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提供社会共享服务。(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大数据中心、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花垣县供电公司)

  (八)加快新能源车推广。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鼓励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州工信局、州交通运输局)

  (一)统筹分类实施。鼓励各县市(区)整合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辆专用场站,国家行政企业和事业单位院落停车位,公立学校、医院停车场,以及市政道路、国有景区、高铁站、国有经营性停车场等各类政府资源,探索通过特许经营方式选择投资运营主体。鼓励已建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小区公共充(换)电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加油站、商场、酒店、景区等自建公共充电设施。依法落实新建公共建筑和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建充电设施的规划要求。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合乎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范围。积极争取中央充电设施奖补资金。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充电设施建设信贷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各县市(区)要将充电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需配建充电设施的新增用地项目,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规划条件。需新征用地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其用地规划性质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确定,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具备条件的,鼓励执行大工业电价。

  (三)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和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四)推进配套电网建设。供电公司要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电力接入有关要求,按湖南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执行。

  (五)落实安全责任。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属于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应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业主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责任主体。州发改委负责全州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督促考核工作。各职能部门职责按照湘政办发〔2021〕4号文件要求执行。新建充(换)电设施列入州政府为民办实事任务,对相关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进行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