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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2024-02-21 10:41:23 |   作者: 米乐官方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和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特殊的比例的增长。

  第五条厦门市发展新型建筑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新材办)是本市推广、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的综合协调机构,并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领导,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该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新材办的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做监督、管理。

  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线和生产规模。

  经批准设立的生产粘土制品的企业一定向土地、矿管等部门办理用地和取土手续,按核定的取土范围和标高取土,并应依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复垦。

  第七条在框架结构建筑和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中,禁止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做为填充材料。

  第八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和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围墙和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遮挡围栏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九条在城市建筑中,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五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第十条鼓励砖混结构的承重墙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安居工程和统建房要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凡成片开发的居住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若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工程优良率达30%以上的,经市新材办审核同意,能申请全额返还墙改专项资金,并从返还的墙改专项资金中提取10%奖励设计单位,其余额应冲抵工程款。

  第十三条国家规定可以减免增值税的新型墙体材料,由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四条排渣单位应重视和支持废渣的综合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废渣利用公司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有条件的排渣单位可给予废渣利用企业适当的补贴。

  第十五条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凡属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在施工发包前,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到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工程预算,但不计工程综合费率。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在砌体尚未粉刷之前,建筑设计企业向市新材办提出返还专项资金申请,市新材办按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返专项资金。返还的专项资金应冲抵工程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50%的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返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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