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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没抓到违法现行无法处罚

2024-01-14 23:42:35 |   作者: 米乐官方

  山东滨州市邹平农药有限公司利用1种农药登记证号生产5种农药,本刊今年第9期以“农药厂一号产5种农药,称已向工商局交保护费”为内容做了详细报道,文章刊发后引起了山东省农业、工商部门的重视。

  其后,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再赴山东,回访相关处理情况。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在菏泽,工商部门对市场上的违规农药进行了查处,并就相关情况派专人前往农药生产单位——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但在滨州,当地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玉和表示,因为没有抓到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的违法现场,不能确定是不是违法,没有办法进行处罚。

  中国质量万里行报道了菏泽市牡丹区和曹县市场上出现违规农药之后,引起了山东省农业有关部门的格外的重视。菏泽市工商部门迅速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市场上的违规农药进行了查处。

  据菏泽市工商局市管科提供的资料,8月15日,曹县工商局在对闫店楼镇“曹县供销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第589网络店(负责人陈济岭)现场检查发现,门市内存放有待销售的“菌克”农药9箱(规格:1x2000克x5桶),“8701”农药23瓶(每瓶500克),这两种农药均使用了相同的农药登记证号:PD86157—12。而按相关规定,农药登记证号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每个人只有一个身份证号,每个农药登记证号也只能生产一种农药。

  据工商局的询问笔录,陈济岭说,其经销的“菌克”农药是于2009年购自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共购进50箱,购进价每箱90元,销售价每箱100元,至事发时共销售41箱,获利410元,全部销给了闫店楼镇周边村庄的农民;“8701”农药是其于2010年7月,同样购自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共购进200箱(规格:1x500克x20瓶),购进价110元/箱,销售价130元/箱,其中销售给菏泽市农资经营户邱照军100箱,销售给曹县苏集农资经营户刘绵芳20箱,销售给当地农民近60箱,仓库内还剩余20箱。

  陈济岭说的是否属实呢?因为没有进货发票,陈济岭只提供了部分《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发货单》。

  9月1日,曹县工商局派专人前往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

  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出具了与陈济岭供货的《销售明细表》复印件,证实:陈济岭于2009年从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购进农药“菌克”50箱,购进价每箱90元;2010年6月至7月份,又分三次从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购进“8701”农药200箱,购进价每箱100元至110元不等。

  曹县工商局随后对陈济岭门店仓库内剩余的20箱“8701”农药,以及曹县苏集镇农资经营户刘绵芳未售出的16箱零15瓶“8701”农药依法扣留,并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召回销售出的虚假标识的商品,标明真实的应用限制范围后进行销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10元,罚款10000元。”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曹县工商局、牡丹区工商分局已经展开了对区域农资市场的专项治理。菏泽市农业局执法大队大队长牛俊中也对记者表示,从9月2日开始,针对农药市场的大力整顿已经展开。

  张存良是河北清河县人,和王久引是认识了二十多年的老朋友了。王久引的老家菏泽,是芦笋的大面积种植区,很多人靠种笋发了财。从2006年开始,两人合伙在清河承包土地种植芦笋,共52亩。

  在清河县,由于芦笋的种植培养面积很小,几乎买不到防治芦笋病虫害的农药。他们就从菏泽市沙土镇上的庆丰农资站购买了20箱“8701”农药,每箱20瓶。

  “我们都认识几十年了,谁知道老板还卖给我假药啊。”王久引感叹。

  “刚开始打的时候,我是一个星期打一次药,后来是3天打一次,最后每天打一次。”王久引说,“可是打的越狠(频繁),芦笋的叶子也就越黄,后来芦笋就死掉了。”

  经营农药生意21年的张合(化名)和记者说,“8701”只是一种硫磺悬浮剂,如果单一用这种农药,把芦笋打死是很正常的事情。

  “买药的时候,一般商家会多卖给你几种药,总有一种是真的,这个不治病那个治病。”张合说,“王久引错在错在只买了一种农药。”

  王久引的芦笋是和张存良合伙种植的,两个人总共投入了十多万块钱。“今年是第四个年头了,也就是受益的最旺盛时期,可是没有想到就这么突然死了。”王久引说。

  “刚开始的时候庆丰农资站还答应赔偿给我4万元钱,后来就不承认了。”王久引说,“叫我想上哪儿告就去哪儿告。”

  9月12日,清河县农业局派技术人员对张存良、王久引所种植的芦笋进行了调查,之后给出的一份证明材料里,有这样的描述:“当前芦笋的生长状况,50%—60%的芦笋整体植株已经干枯死亡,20%—30%的芦笋植株变黄,拔下后基部已腐烂,从当前状况看,其不久也会死亡。从调查情况看,其死亡属非正常死亡。”

  9月20日下午,记者前往滨州市农业局采访局长张炳室,他表示对此事全然不知。

  随后赶来的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玉和对记者说:9月2日,滨州市农业局对邹平农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未曾发现违规的农药。

  “没有现行,没有事实,就不能确定是不是违规,所以不能处罚。”刘玉和说。

  记者随即表示,可以向农业局提供菏泽工商部门的查处结果,作为农业局的查处依据。刘玉和说:“同一个违法事实,不能重复处罚。”

  2008年底,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药的监管。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的名字;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就“8701”农药使用的SC标志,记者在向刘玉和提供了相关图片后,问,“8701”农药外包装是否规范?农药的标签上标注英文名称是否属于违规?

  刘玉和表示,“六项新规”在前期是试行阶段,农药市场一直很混乱,短期内不可能得到一定效果的治理。

  “两年的试行时间,6月30日以后农药必须得注明中文名称,否则就是违规。”刘玉和说。

  对于“8701”的外包装上,依然标注的是“SC”的名称,刘玉和给出的解释是,可能是邹平农药公司原来生产的产品,或者是别的厂家冒充邹平农药公司的产品。

  “滨州市农业局的做法有政府失职的嫌疑。”众成仁和律师集团事务所于启光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作为该局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滨州市农业局有法律赋予的监管责任,该局工作人员在明知菏泽工商部门对经销商进行处罚后,应积极主动组织执法力量,配合工商部门对农药的生产源头进行查处,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处理问题农药对农民危害,否则,势必造成工商部门的查处力度大打折扣,该局刘姓工作人员的说法显然是在推卸责任,纵容农药生产企业违法生产。”

  “假如滨州农业局永远查不到违法现场,那邹平农药厂就可以永远违法生产,在外地工商部门对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已经认定并进行了查处的情况下,当地的主管部门还不可以进行查处,如果不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那就是政府失职。”于启光说。

  “至于笋农王久引和张存良,他们能够直接向农药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商索赔。”于启光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