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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学习60问(十九~二十三)

2023-12-18 01:31:04 |   作者: 米乐官方

  答:所谓权属,是指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明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首先要对权属界址线进行测绘,这是确权的基础。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这里的 “界址点”是权属界址线走向的转折点, “界址线”是两个相邻转折界址点之间的连线,将各转折点依次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块土地的权属界址线。在确认权属时,一般是先确认界址点,然后确认界址线大体的走向,并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界址线都做测量。只有对权属界址线进行认真测量,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有关部门才能依法予以确权、发放相关证书。根据我们国家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域使用法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土地、房屋等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因此,权属界址线的测绘也必须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进行。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因分割、合并或受自然因素影响等原因,其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答:1.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工程测量,是指为区域规划、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大型设施安装等所进行的测绘的总称。按照工程测量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可分为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铁路工程测、公路工程测量、电力工程测量等众多的服务领域。按照工程测量各阶段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勘测设计阶段的测量、施工阶段的测量和运用管理阶段的测量。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是指为采集和表述房屋及其用地的有关信息而进行的测绘活动。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和变更测量等内容,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事房产测绘活动时一定得执行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2000年,两部门联合组织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房产测绘国家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此外,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信息需要通过测绘手段和技术来予以获取。规范不动产测绘活动,确保不动产测绘成果的权威、准确,不仅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同时也方便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不是一致进行查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工作。

  2.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制定、发布了数十项有关工程测量的技术规范,基本上形成了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体系。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是该领域各项工程建设的基础,其工程测量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工程建设。过去,由于我国在工程测量技术规范的使用方面管理薄弱,导致了因工程测量质量上的问题而给后续工程建设的质量埋下了隐患,有些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测绘法的这一规定为逐步推动我国工程测量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保证和提高工程测量质量具备极其重大作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基础测绘条例》对建立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制度提出了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测绘地信部门依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等。

  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为依法履行好应急测绘保障职责,国家层面规划了国家航空应急测绘能力建设、国家应急测绘保障分队能力建设、国家应急测绘资源共享能力建设以及国家应急测绘中心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若干航空应急测绘保障基地和现场应急测绘保障分队,形成应急测绘数据快速获取、处理、共享和服务网络,全方面提升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全方面提升快速获取能力,逐步实现和提升应对国际安全、国际突发事件的能力。全方面提升快速处理与分发服务能力,实现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第一时间快速获取、分析、处理与高效服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制订应急测绘工作预案,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快速反应测绘队伍,做好应急保障测绘成果的储备工作,建设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应急测绘保障基础设施,加快应急测绘高技术应用和储备,确保应急测绘通信畅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调集整理现有成果、采集处理现势数据、加工制作专题地图,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及灾情空间分析等工作,及时为政府和应急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答:1.为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在总结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测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地理国情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地理国情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监测,是利用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成果档案,对我国地表自然和人文要素的地理分布、主要特征、相互关系、时空演变等进行持续性地调查、统计、分析、评价、预测的活动。通过监测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地测绘、统计,从地理的角度来综合分析和研究国情,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提供真实可靠和准确权威的地理国情信息。通俗地说,地理国情监测就是要做决策者的 “眼睛”,把地理国情查实看清,让决策者 “心中有数”;更要做决策者的 “智囊”,把情况分析透彻、提出科学建议,让决策者 “决策有据”。

  2.测绘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价值在于应用。目前,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已经广泛应用于各方面,同时也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进一步推进监测成果的深度应用。按中央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牵头开展 《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编制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地理国情监测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建立省级空间性规划 “多规合一”试点合作机制,充分运用测绘地理信息有机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编制形成融发展与布局、开发与保护为一体的 “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提升政府空间治理能力和效率。国土资源部明确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重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推进地理国情信息在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应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明确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提供保障。利用地理国情信息服务海南省 “多规合一”试点,梳理发现各类规划冲突矛盾,科学划定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产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实现 “一张蓝图”。在省级层面,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甘肃省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安全屏障、河北省麦收秸秆焚烧等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得到各地政府充分肯定,浙江、山西、四川、黑龙江等省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保障市县 “多规合一”试点,重庆依托地理国情信息构建了重庆市综合市情系统,新疆、西藏、云南、内蒙古等省级政府利用地理国情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管理、维稳、应急等工作。

  答: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1.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测绘地理信息 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测绘单位通过测绘活动获取的测绘成果以及基于测绘成果的各类地理信息,很大一部分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直接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测绘行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为规范测绘市场,保证国家地理信息安全,2002年修订的测绘法确立了 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测绘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进行测绘资质监督、依法查处无资质测绘等行政活动。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都应当经过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测绘资质审查,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截至2017年5月,全国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单位为1.7万多家。

  2.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单位应当具备 的条件:(1)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不同专业范围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重力仪、天文测量设备、基线)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这里所说的 “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是指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管等措施和制度。这里所说的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同时,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3.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按照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规 定。从国家测绘局于1995年发布 《测绘资格审核检查认证管理规定》至今,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已历经2000年、2004年、2009年、2014年四次修订。 现行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不仅具体化了测绘法所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规定了审查程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而且进一步科学设定了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和分级标准,更好地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