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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硫磺熏制辣椒?法院判了

2024-02-03 05:56:49 |   作者: 米乐官方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钟州琼 杨璐)日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同出产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案,被告人戴某运用硫磺熏制辣椒干,犯出产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00元。

  据介绍,被告人戴某在家务农,2020年8月期间,戴某收买新鲜辣椒约8000斤进行暴晒,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物出产许可证》或《小作坊出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硫磺熏制的办法,将暴晒的辣椒熏制成红辣椒干。

  2020年8月底,南雄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农业乡村局执法人员抄获戴某正在暴晒的疑似硫磺辣椒955千克,并抄获硫磺16.30千克。后经送检,检测陈述数据显现,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成果1.26克/千克,不符合GB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韶关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确定该批次红辣椒干二氧化硫残留物,属超范围乱用食物添加剂,足以导致十分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严峻食源性疾病。

  南雄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食物工艺流程中,违背食物安全规范,超范围乱用添加剂,足以导致十分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严峻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出产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鉴于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认罪认罚,乐意承受处分,是初犯,无违法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的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准则及被告人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